湘人社發〔2017〕105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所、計算機信息高新技術考試站、有關機構:
為規范我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行為,促進職業技能鑒定事業健康持續發展,加強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和《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湘發改價費〔2017〕127號)精神,結合我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實際,經研究,現就我省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分為考務費和考試費。考務費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直接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考試的單位收取,主要用于職業技能鑒定題庫建設、試卷印制、辦公設備設施購置、鑒定考試軟件開發維護以及遠程監控技術支持與服務、證書打印系統開發維護管理等;考試費由直接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考試的單位向參加職業技能鑒定考試的對象收取,主要用于上繳考務費、人員辦公經費、報名組織、場地租賃、設施設備購置、原輔材料耗費、能源消耗、試卷保密、工件檢測、閱卷評分、論文業績評審、監考巡考、質量督導等相關費用。職業鑒定收費標準詳見附件1。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和《國家職業標準》的規定和要求,按不同職業鑒定考試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設備使用等成本和技術含量,將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中的職業劃分為A、B、C三類(附件2),實行職業技能鑒定分類收費。
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許可認定事項后續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182號)要求需繼續開展后續鑒定的職業,仍按《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費〔2010〕64號)進行分類。后續鑒定結束后,停止執行。
今后如需增加新的職業(包括新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的職業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提出其分類建議,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財政廳備案。
三、職業技能鑒定考試不合格人員需補考的,補考一門的按補考科目的收費標準收取考試費,免考務費;補考多門的按補考科目的收費標準收取考試費和考務費。
四、對失業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促進就業優惠政策規定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實行補貼。
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關于印發〈職業技能鑒定考務費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鑒發〔2015〕1號),部鑒定中心按參加職業技能鑒定人數4元/人次的標準向直接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考試的單位收取的考務費,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代收到省國庫后,如數上繳中央國庫。
六、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單位執收時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收費收入應繳入同級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
七、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知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考(鑒定考試)培(培訓)分離”原則,不得以鑒定考試為名,混收培訓費、教材費,并在職業技能鑒定考試或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職業技能鑒定考試職業(工種)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亮證收費,自覺主動接受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八、各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單位應遵守國家、省財經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合理、規范使用職業技能鑒定收費,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可點擊下載)
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