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試點縣工信部門:
《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廳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0年11月26日
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加快推進綠色制造,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綠色制造體系建設以創建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為主要內容,獲得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設計產品、綠色供應鏈稱號的單位統稱為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是指主管部門引導企業或園區按照相關標準、文件要求進行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并在創建完成后,依據評價結果對其進行符合性評判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包括了綠色工廠、綠色園區和綠色供應鏈的評價和管理工作,綠色設計產品的評價管理按照《湖南省綠色設計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要求執行。
第六條 企業和園區自愿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及評價工作,評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七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評價和管理工作,各級工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培育、創建和申報推薦工作,并協助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創建及評價工作程序
第八條 創建綠色工廠的基本條件:
(一)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健全;
(四)企業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五)企業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六)符合綠色工廠相關標準、文件要求。
第九條 創建綠色園區的基本條件:
(一)應為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新區、自貿區、省級開發區、工業集聚區和市級特色工業園區(以下統稱園區)及其獨立組團;
(二)近三年,未發生較大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三)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四)園區重點企業100%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五)園區內企業不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六)園區建立了履行綠色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七)符合綠色園區相關標準、文件要求。
第十條 創建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無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職業傷害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業、法人代表黑名單;
(三)在行業內有較強的影響力,具有較完善的能源資源、環境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四)符合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文件要求。
第十一條 具備創建基礎和條件的企業、園區,對照工信部發布的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相關要求,制定本單位創建工作方案(見附件1),并向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試點縣工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
第十二條 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試點縣工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的創建方案審核后,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上報的企業、園區創建方案進行審核,篩選具有行業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業、園區,確定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單位,并發布年度綠色制造體系創建計劃。
第十三條 列入年度創建計劃的企業、園區,對照綠色制造體系相關標準和文件要求,認真開展創建工作,在創建方案實施完成后,對照相應標準進行自評價,并編寫《自評價報告》;自評價達到綠色制造體系評價標準要求的,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相應的評價標準和程序開展現場評價,并編制《第三方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經第三方機構評價合格的企業、園區,向所在地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試點縣工信部門提交《自評價報告》和《第三方評價報告》,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試點縣工信部門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十五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上報的《自評價報告》和《第三方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對通過評估的企業、園區,組織專家開展現場核實。經審核符合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條件的企業和園區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
第三章評價機構管理
第十六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系統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0%;
(四)建立嚴格的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五)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六)評價機構與所有從事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的專職人員均需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七)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八)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第十七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加強自律,主動在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自我聲明并公開相關證明材料,方便企業和園區擇優選擇,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辦法,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第三方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在提交評價報告的同時提交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價能力自我聲明(見附件2)和相關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包括:
(一)機構基本情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從事評價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及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開展綠色發展、清潔生產、節能診斷、資源綜合利用等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服務證明材料;
(五)有關管理制度及內控程序文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價能力的資格審查,對弄虛作假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取消其在湖南省開展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的資格;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第三方機構,不采信其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實行動態管理,評價周期為三年,期滿后應及時進行再評價。綠色工廠發生生產工藝變更、主要生產設備更新等重大調整的,綠色園區發生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自身或上下游主要供應商發生生產工藝變更、主要生產設備更新的,均應及時進行再評價。
第二十二條 進行再評價的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須對上一評價周期內的實際運行情況和主要綠色制造體系指標進行匯總,并按照綠色制造體系自評價的有關要求編制《再評價報告》,形成再評價材料,再評價材料經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試點縣工信部門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再評價材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 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應在“湖南省工信云平臺”按要求報送綠色制造體系實施情況,每半年報送一次。
第二十四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日常監督,督促企業和園區及時報送綠色制造體系實施情況及相關資料;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將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納入專項或日常節能監察范圍,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企業或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資格:
(一)自行要求取消其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稱號的;
(二)未按規定進行再評價或再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要求及時報送綠色制造體系實施情況的;
(四)停工、停產一年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 企業或園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資格:
(一)被依法終止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三)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的;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第二十七條 被取消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資格的企業和園區,兩年內(含兩年)重新開展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的,按照再評價的要求開展評價;超過兩年的,按照新申報單位的要求開展創建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 被撤銷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資格的企業和園區,三年內不得重新開展綠色制造體系評價。
第二十九條 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試點縣工信部門審核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附件1: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工作方案
附件2: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價能力自我聲明